
求助人:租客小胡

求助事由:2023年3月5日,小胡的公司通过一个中介公司介绍在一个托管公司租了河纺北大院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为一年。等到今年3月4号退房时,托管公司称押金10个工作日内就退还。然而到了第10天,公司给小胡发了一个审批结果,押金不退了,还让她再赔1200元的违约金,理由是租房期间有两次晚了一天交房租,每晚一天扣500元违约金,另外她没有配合新客户看房也要扣钱。押金加上对方要收的违约金,一共要扣小胡2800元,这让她无法接受。

小胡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甲方是石家庄帮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是小胡,其中第六项提到赁期间不配合房屋产权人及甲方看房需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七项提到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一天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对此,小胡觉得完全是霸王条款。因为晚交一天房租的事儿,她和对方都说了,对方当时也说没事。至于不配合看房的事儿,她的手机有骚扰拦截,对于一些不认识的号码,当时可能拦截了。后来有客户要看房子,她因为上午工作有点忙,告知对方可以下午另约时间,自己做的也不存在问题。
记者帮办《小吴在报道》记者:常笑



记者随后把事情反映给公司所属的长安区住建部门,也希望通过住建部门的协调,事情能够早日得到解决。那同时关于这件事情里面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记者也是咨询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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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和平
首先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则上租赁合同就应该合法有效,确实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的违约条款或者违约金进行调整,就是低一点。同时我们说要尽到一些义务,比如说配合看房等等,这种义务也要符合正常的认知,你比如说我正上着班,你要不要随时看房,这个显然是达不到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当在合同里头明确约定一定的时间。

如今,小胡与房产托管公司经过协商后,拿到了500元的退款押金。不可否认,这件事情里,租客的行为符合合同条款上的违约行为,但这个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的制订上,其实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房东希望有好租客,租客希望有好房东,而想要保持相互之间的默契、避免后续麻烦,一定要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进行明确约定。(赵恺月常笑赵永杰报道)
内容来自《小吴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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