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宠生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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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只“星期猫”,消费者怎么办?

admin 192 125

宠物买卖交易中,“星期猫”、“星期狗”的事件时有发生。冠以“星期”之名,是因为消费者购买时宠物狗表现得十分精神、活泼可爱,可是多数买回去7天左右就会逐渐出现呕吐、腹泻、腹泻、食欲不振、情绪低落等症状,甚至死亡。但消费者去与店家协商时,往往因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定而收效甚微。那么,在消费者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呢?

案例:

2月5日,周某以近万元的价格从吴某处买下一只布偶猫,并购买了上千元的猫用品。买卖当日,双方签订了《活体宠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自本店售出的宠物猫24小时内,若检查出患有猫瘟,甲方可以在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后,向乙方更换一只同等价位的宠物猫,但宠物用品概不退货。协议注明:因宠物是活体特殊商品,有着双方都无法预知的人为因素或隐藏突发因素,故宠物猫售出24小时后确诊感染猫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周某交清费用后带着猫咪回家。第二天,猫咪就开始腹泻,周某立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并进行猫瘟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猫咪耳道有疾病,其他未见明显异常。2月7日,猫咪进行二次猫瘟检测,未发现异常。但猫咪的症状不见缓解。2月10日,周某带着猫咪进行第三次猫瘟检测,此时猫咪已出现呕吐、便血等明显猫瘟症状。猫瘟检测结果显示,猫咪已感染猫瘟病毒。周某将猫咪送回宠物医院治疗,但治疗未果,猫咪于2月16日病亡。猫咪病亡后,周某要求吴某全额退款,并承担治疗及检测费用,但双方多次交涉无果,此时,周某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周某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并且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周某与吴某签订的《活体宠物买卖协议》中约定,宠物出售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的,宠物店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是吴某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且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没有与周某协商。所以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据了解,猫瘟的潜伏期一般为2-9天,吴某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周某的责任,限制了周某的主要义务,所以该合同条款应属无效。周某购买的猫咪作为宠物饲养,其合同目的是收获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情感收益,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案涉猫咪健康成长。所以出售健康猫咪是吴某的根本合同义务。吴某应当对案涉猫咪的健康承担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并且质保期不应低于猫瘟的潜伏期。案涉猫咪在购买次日监察处耳道疾病、第五日检测出猫瘟,6日后病亡。周某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且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吴某应当依照合同赔偿周某损失,其损失应当包含购买猫咪的价款及后续治疗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