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宠生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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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宠物狗“自由”上路被撞死 狗主人索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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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贺某的雪纳瑞宠物狗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被刚好驾车路过的张某撞死。贺某认为,张某对自己宠物狗死亡存在过失。张某作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地的位置应该能看到宠物狗的位置和预判狗的行进方向,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应该能感到汽车碾压到物体,但未能下车查看,因此张某对宠物狗死亡存在过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贺某认为,其宠物狗为名贵品种,参考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元,同时考虑到这一事故结果对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家人一提起宠物狗都会伤心泪目,要求张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12000元。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贺某主张的张某在事发后未停车协助贺某将宠物狗送医治疗的情况,张某所持的抗辩意见为其已事先观察路况且正常行驶,考虑压到井盖也会颠簸且后方还有车辆,故没有意识到案涉情况的发生。对此,法院认为,考虑当时事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同行的车辆、人员情况以及案涉宠物狗体型较小的情况,贺某的主张难以认定。且加之张某对案涉宠物狗接触机动车右后轮情况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苛责其承担救助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贺某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西城法院驳回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叶婉

编辑/白龙